【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张女士将母亲送到该养老公寓,每月费用2400元。今年9月7日晚上,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张女士的母亲遭到一名老汉的性侵,这名老汉同在该养老公寓养老。张女士认为发生这样的事情也和养老公寓的管理混乱有关。根据张女士拍摄的养老公寓护理员岗位职责,其中第九条规定,实行全天24小时护理,每十分钟巡视一次。“如果养老公寓做到了24小时监护,每十分钟巡视一次,这事也不会发生。”
【律师说法】
一、 老汉会不会坐牢?
该老汉涉嫌强奸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实行罪刑法定,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年龄不能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既然还有犯罪的能力,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
尽管在传统观念中人们习惯于将老年人归为弱势群体,但实际上如果他们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一样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不会因为他们的年龄因素与身体条件而免责。当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法律对于老年人还是有着一定特殊照顾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强奸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女性安全的重罪,对年满75周岁的罪犯,刑法仅是规定“可以”从轻,也就是说,如果情节恶劣、不认罪、不悔改的,也可以不从轻,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予以裁量。老汉强奸植物人老太太属于情节恶劣,刑期应在10年以上,如果身体健康基本就是把牢底坐穿监狱安度晚年了。当然如确属生活不能自理,也可能会被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
二、老年公寓有无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老年公寓做为老年人服务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方承担义务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力,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而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责任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仍较为模糊。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有两种,即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第一,直接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未尽保护关照义务,致使其行为导致相对人造成损害而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如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管理人和组织者本能够合理予以控制,但是没有予以合理控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第二,补充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再行使其他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侵权责任法第二款分两层意思从实体上对第三人侵权作出了规定:第一、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导致的,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疏于安全保障的过错的,构成第三人单独侵权,安保义务人不承担责任。第二、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导致的,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从本案案情看,显然安保义务履行不好。没有实行男女分区居住,没有工作人员24小时巡查,没有安装监控报警装置等。至于收费较低的格式合同,如未做特殊着重说明,应做不利于养老公寓的解释。
三、受害人如何维权?
受害人家属主张民事赔偿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单独以男老汉和养老公寓为共同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一种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